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保障權益的“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因此,也將會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產生重要影響,例如,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問題。這次我們從“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條款來深入探討一下。
《民法典》第1053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里面有幾個關鍵詞需要注意:重大疾病、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一年內提出?!?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第一個關鍵詞“重大疾病”。由于醫(yī)學不斷進步,重大疾病范疇的界定也會發(fā)生變化。那么,艾滋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無論從對感染者個人的損害和對家庭的影響看,還是從對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危害看,還是從艾滋病預防治療技術的發(fā)展階段看,以及從國家的重視程度看,在當前以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艾滋病毫無疑問是“重大疾病”。
第二個關鍵詞“結婚登記前”。自2003年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的規(guī)定(即強制婚檢制度)不再實行。對于結婚登記前男女雙方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么樣的疾病需要告知?社會存在不同看法,但按照“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的原則來理解,基本認為疾病告知是雙方的個人權利。而將要實行的《民法典》則在強制婚檢制度和自由告知之間平衡了一下:重大疾病應該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以保障對方的知情權。
第三個關鍵詞“如實告知”。這個內涵就豐富了,簡單的情況告知,可能就只是疾病名稱、癥狀和進展等,復雜的告知就可能涉及很多細節(jié),例如是否能治愈、是否會傳染、是否會遺傳、是怎么患病的……內容越多問題越復雜,這也是部分艾滋病感染者不希望婚姻的另一方知道疾病情況的原因,于是就選擇了不告知。《民法典》施行后,不告知就會成為有過錯的一方,無過錯一方即可提出撤銷婚姻。
第四個關鍵詞是“一年內提出”。無過錯一方要在什么時候請求撤銷婚姻?《民法典》的規(guī)定是,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也就是說,打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一方,是不能逾越這個時間的。當然,如果對于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另一方仍愿意與其登記結婚的,民法典尊重婚姻自主,認定婚姻有效。
關于法律責任?;蛟S有人認為,撤銷婚姻就撤銷吧,也沒有什么影響。其實不然,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在法律上,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雙方根本不曾存在夫妻關系。《民法典》第1054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作為不如實告知的有過錯一方,是要付出巨大經濟代價的;而且,如果一方因另一方未告知而感染了疾病,就屬于故意傳播的范疇了,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刑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也有人會認為,這種告知是不是侵犯了患病一方的隱私權?社會主流觀點認為,此種情況下,隱私權應讓位于知情權。因為在共同的家庭內生活,夫妻關系具有高度親密性,密切接觸,無論是對保護當事人權益還是提高優(yōu)生優(yōu)育來講,彼此坦誠、信息充分都是重要前提。
從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中關于“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的條款,對推動解決我國艾滋病防控中感染者配偶告知這一難點或許是一個重要突破口,能促使艾滋病感染者履行主動如實告知的義務。
當然也要看到,還有一些技術細節(jié)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合理解釋和不斷完善,例如,怎樣保障感染疾病一方的隱私權?告知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證明已經告知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法律涵義如何界定?……但無論如何,對于艾滋病感染者配偶告知而言,可以說又增加了有力的法律武器。